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与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已修改到港或者在过驳作业区的船舶需进行清舱或者洗舱作业的,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