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船舶和码头经营人进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或者包装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对不符合安全适运要求的货物,不得装卸。

装卸作业中发生危险货物落水时,船舶和码头经营人应当迅速打捞清除,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