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与污染防治第十四条已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则和规定的要求;船舶或者其代理人、货物托运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载运危险性、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托运人应当依据《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鉴定,确定该货物类别、性质后办理托运申报手续。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