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则和规定的要求;船舶或者其代理人、货物托运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载运危险性、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托运人应当依据《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鉴定,确定该货物类别、性质后办理托运申报手续。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