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边黄牛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各级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种牛、可繁母牛和犊牛的保护,保种场、站和保护区内,屠宰种牛、妊娠母牛、可繁母牛和犊牛,必须经县级以上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家畜繁育改良技术推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