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