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市)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依法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公安、工商、税务、交通、物价、银行、铁路、航空、邮电、海关、边防和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