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批发烟草制品总值1-2倍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证批发,按前款规定处罚:(一)烟草制品零售商户一次销售5公斤以上烟丝的;(二)烟草制品零售商户一次销售卷烟超过49条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三)以经营为目的非法向烟草制品零售商户提供烟草制品的;(四)烟草批发部门超过规定范围批发烟草制品的。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