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具有出口权的部门组织烟草制品出口,必须持合同书、商检单等有关证明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运证,按规定的渠道,在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出口。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