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垦区小城镇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建制城镇建设各项支持政策。

按照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相应调整垦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证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

参照农村相邻城镇,合理确定垦区城镇土地使用基准地价,落实国有农场场部职工宅基地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政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