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第五章 合作共建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垦区局、场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域合作共建的协商机制,协商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实现优势互补,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