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第三章 国有农场第十六条已废止国有农场是以国有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农业企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