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十条已废止社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政策措施;(二)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场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三)负责本场区各项行政管理和社会事务;(四)保护本场区各种经济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五)办理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