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随意丢弃、倾倒废弃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垃圾的,由城市市容管理或者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