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水源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