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擅自采伐林木,毁林开荒、放火烧荒、破坏植被,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区人民政府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非法破坏植被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