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准保护区和杨木水库上游区域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与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将要受到污染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查处污染水源的组织和个人。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