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本市特别重大的事项或者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