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下列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本省尚未制定法律或者法规,根据需要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