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立法权限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下列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本省尚未制定法律或者法规,根据需要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