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十六条已修改付诸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经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提案人重新提出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