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法规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诸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