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