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法规案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