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三十一条
回到全文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