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二)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实事求是,突出地方特色;(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四)科学合理公正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五)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