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制定地方性法规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二)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实事求是,突出地方特色;
(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科学合理公正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五)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