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中医药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育,重视中医临床和现代医学的教学;其他医药高等学校应当设置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

医药高等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培养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学科研究生。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