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未按规定建设人防工程的;(二)索取、收受贿赂的;(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防工程建设资金的;(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