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对在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