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