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十三条已废止单位按照所属被保险人上月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决定并公布,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缴费工资指被保险人实际计征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