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十二条已废止被保险人按本人上月工资百分之八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本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本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