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方取得商事主体资格。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