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四章 登记程序/第二节 受理与决定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登记机关应当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信息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应当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自行公示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等内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