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四章 登记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的资格终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