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四章 登记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条已修改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登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