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设立商事主体涉及前置许可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应当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名称预先核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