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事项第十六条已修改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