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评估考核制度,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实施规划纲要的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省人民政府的评估考核制度,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