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各类园区、开发区、合作区的布局、规模和规划建设标准,加强对区域绿地、绿道和重点发展地区的强制性监督控制,促进珠江三角洲地区城镇空间布局协调,城乡一体化发展。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