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跨行政区域的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区域内产业发展定位、发展重点和空间布局,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和共建共享方面建立协调机制,支持珠江三角洲地区和珠江三角洲以外的地区的产业和劳动力转移。珠江三角洲地区和珠江三角洲以外的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做好产业和劳动力转移工作,促进区域的产业转型升级和资金、技术、人才、项目等方面的合理配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