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或者代表团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