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