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