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