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推荐和选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