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

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推荐和选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