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