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主席团常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三)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到讨论现场汇报情况,回答问题,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