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使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应当享有的权益未能享有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