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和合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毁、侵占。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征用或者拆迁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