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和合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毁、侵占。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征用或者拆迁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