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

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国家调整工资、津贴等政策增加的财政支出,由省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